為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,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,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,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,為博入圍“抱團報價”,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,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,對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特別規定》)進行適當優化。
本次修改《特別規定》,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、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;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,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。滬深證券交易所、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、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。
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,《特別規定》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從反饋意見情況看,社會各界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,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。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,吸收采納合理意見。
修改后的《特別規定》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。規則發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,適用原規定;規則發布后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,適用新的規則。
【第21號公告】《關于修改<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>的決定》
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
〔2021〕21號
現公布《關于修改<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>的決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1:關于修改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》的決定
附件2:關于修改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》的立法說明
中國證監會
2021年9月18日
分析解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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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章來源:證監會網站)